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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第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和《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办[2014]10号等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社会单位、场所、工矿企业等机构的消防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提出解决措施的服务。
消防安全评估具体分为:
1、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范围:消防行政区域,如城中村、三旧改造等,可以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进行单项或分项的评价。
2、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对象: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中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目的在于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目的在于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程度的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评估范围:社会单位、单体建筑可以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进行单项或分项的评价。
3、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展销会等。
消防安全评估的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我公司提供以下评估服务:①建筑消防图纸的评估与审核。
②设计超前的新颖建筑进行消防性能化评估。
③已完工建筑进行消防查验及联动调试,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④在用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等进行定性定量消防安全分析、分析区域范围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
⑤在用场所消防火灾隐患的检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和消防安全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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